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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报 | 初探中国央行数字货币:目标、定位、机制与影响,凯特王妃

发布日期:2019-09-24 20: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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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央行数字货币脚步渐近,我国或将成为发行央行数字货币的最大经济体。近日,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称,中国央行数字货币DCEP已经“呼之欲出”,深圳商报报道称其已完成“闭环测试,亮相在即”。此前,8月初,央行召开2019年下半年工作电视会议,会议要求加快推进我国法定数字货币(DC/EP)研发步伐。数字货币作为数字经济基础设施的意义已经越来越被政府认知。

现有的实物现金体系有若干痛点,发行央行数字货币有现实需要。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在《关于央行数字货币的几点考虑》中提出,实现法定货币数字化的“必要性与日俱增”,具体来说,现有纸钞和硬币有如下问题:(1)发行、印制、回笼和贮藏等环节成本较高,流通体系层级多;(2)携带不便;(3)易被伪造、匿名不可控,存在被用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

DCEP是央行负债注重对M0(现金)的替代,采用“央行-商业银行/其他机构”的双层运营体系,考虑区块链技术,可控匿名(仅对央行披露交易数据),这使得它与其他数字资产区别开来。DCEP仍是Cash概念,但比实物现金便携;是央行负债,比一般银行存款安全;比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余额接受度或将更高,有利于顺应数字经济浪潮。例如,相比于银行存款,对持有人而言,DECP是对央行的债权,更无风险;银行存款是对商业银行的债权,有风险(尽管十分微小)。——持有人在多样性的需求下,部分可能更倾向于持有DECP而非银行存款。

市场尚未认识到,DCEP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余额较为相似。相同之处:(1)都是央行负债;(2)流通机构需向央行缴纳的准备金率都是100%;(3)都是数字M0。不同之处:(1)DCEP由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分发,而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余额可以看作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分发。(2)尽管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与实物现金一样皆为央行负债,当前,部分商户仍不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而几乎都接受现金,但可以预想,商户无法拒绝接受DCEP。(3)DCEP交易信息仅对交易双方和央行可见,而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的信息除交易双方、央行之外,第三方支付机构本身也掌握,在隐私保护方面存在隐患。

DCEP可能存在场外交易市场,需防范相关风险。如前所述,为了防止持有人将银行存款大量兑换为DCEP,央行可能对DCEP的兑换额度和费用等施加限制,这可能导致DCEP“黑市”出现,其场外市场的风险值得关注。

二级市场热度提升,我们推荐关注:(1)发行环节,DCEP由央行发行,我们推荐能帮助央行识别与控制DCEP场外交易风险的服务商。(2)分发环节,有望成为DCEP分发机构的公司,例如,有大量B端(企业)商户资源的公司或有C端(个人)支付服务经验的支付机构;商业银行、支付系统开发商也值得关注。(3)用户端,有数字钱包等网络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开发经验的支付机构或技术开发商、POS机具厂商、支付安全服务厂商、多功能ATM机服务商,包括海联金汇、飞天诚信、数字认证、卫士通、科蓝软件、易见股份、四方精创等。

风险提示:央行数字货币落地不及预期,央行数字货币监管趋严,央行数字货币存在场外交易风险。

1.央行频吹风,数字货币DCEP“呼之欲出”

 

1.1 央行数字货币已经闭环测试,“亮相在即”

央行领导频频吹风,称央行数字货币“呼之欲出”。8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穆长春在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上提出,央行相关人员从去年已经开始996开发相关系统,“现在可以说是呼之欲出了”。其后不久,穆长春履新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并于9月4日在知识付费平台得到开设课程《科技金融前沿:Libra与数字货币展望》。市场原以为央行数字货币还停留在概念阶段,但近期的频频吹风大幅提升了市场预期。

央行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加快推进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研发。8月初,央行召开2019年下半年工作电视会议,会议要求加快推进我国法定数字货币(DC/EP)研发步伐,跟踪研究国内外虚拟货币发展趋势,继续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这是2018年3月28日央行在2018年全国货币金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第二次提及央行数字货币的研发进程,当时央行提出其货币金银部门稳步推进了央行数字货币研发,2018年要扎实推进央行数字货币研发。

媒体的跟进报道也表明,央行数字货币脚步渐近。深圳商报则报道,央行数字货币已经开始闭环测试,亮相在即。

1.2 央行5年前已开始数字货币的研究

我们梳理了央行数字货币的发展历程,自2014年以来,央行在数字货币研发上动作频频,它们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

(1)在前述两次工作会议中特地提出“央行数字货币”,部署相关工作;

(2)设置了专门的数字货币研究所,该研究所还发起设立了全资控股的深圳金融科技公司;

(3)积极申请相关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查询系统显示,截至2019年8月4日,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申请了涉及数字货币的共74项专利;

(4)确定将数字票据交易平台作为法定数字货币的试点应用场景,并完成相关测试与试运行。

央行前行长周小川、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前所长姚前、人民银行研究局兼货币金银局局长王信等央行官员在任时也曾就央行数字货币多次发声,这些表态彰显了法定数字货币的重要性。例如,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前所长姚前在任时曾提出,“如果说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实体经济的血脉,货币则是经济核心的核心,是流通在经济血脉里的血液,而法定数字货币堪称金融科技皇冠上的明珠,对未来金融体系发展影响巨大。”

过去十年,阿里巴巴、腾讯等互联网巨头的积极推动和监管机构的包容推动我国移动支付走进了世界前列,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而央行数字货币则是我国监管机构对数字金融浪潮的主动尝试与拥抱无疑将从根本上改变数字经济和中国金融体系,有利于推动我国金融科技厂商进一步发展。

此前,市场一直将区块链概念和央行数字货币有所混淆,但在近期的宣传中我们看到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区块链更多作为一种技术存在,虽然比特币等产物具备了一定的金融资产属性,但究其根本仍不是货币,而未来对于区块链的应用更多在溯源、交易等领域,当然,比特币交易即清结算的特征也给未来的账本体系很大启发。而央行数字货币更多是对既有货币发行体系的补充以及对未来数字经济下货币基础设施的布局,其采用的技术将更为成熟,区块链只是备选。

2 央行数字货币概述:央行负债、双层运营体系、可控匿名、有使用限制

 

央行副行长范一飞、支付结算司副司长兼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多次阐述了我国央行数字货币的概况:定位上,注重对现金(M0)的替代;运营体系上,采用“央行-商业银行”的双层架构;技术路线上,考虑区块链技术,不加载对履行货币职能不利的智能合约;账户上,仅对央行实名,对交易双方外的其他实体匿名(包括作为分发机构的商业银行)。

2.1 目标:顺应数字经济浪潮,捍卫国家货币主权

2.1.1 顺应数字经济浪潮

国际清算银行2019年2月发布的工作论文《谨慎推进-对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一项调查(Proceeding with caution-a survey on 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显示,在63家回应了其调查问卷的央行中,70%正在(或很快)会开展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工作,许多央行已经进入实验或概念验证阶段;实物现金不可能满足未来支付的需要,尽管许多人还只能等待央行数字货币的出现,中央银行们正在努力工作,来确保它值得等待;发达经济体央行发行通用目的的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理由依次是:支付安全、金融稳定、其他、支付效率(国内)、货币政策执行、支付效率(跨境)、普惠金融;而发展中经济体的顺序是支付效率(国内)、普惠金融、支付安全、其他、金融稳定、货币政策执行、支付效率(跨境)。

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前所长姚前在任时则多次谈到,“如果说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实体经济的血脉,货币则是经济核心的核心,是流通在经济血脉里的血液,而法定数字货币堪称金融科技皇冠上的明珠,对未来金融体系发展影响巨大。”

姚前认为,法定数字货币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石。数字技术不仅引起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巨大变革,同时也为货币形态的重塑与创新创造了条件。货币形态在历经商品币、金属货币、纸币、电子货币之后,正朝着数字货币的方向演化。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数字金融,更需要法定数字货币。加快推进法定数字货币研发,对于助推数字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2.1.2 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防范风险

现有的实物现金体系有若干痛点,发行央行数字货币有现实需要。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在《关于央行数字货币的几点考虑》中提出,实现法定货币数字化的“必要性与日俱增”,具体来说,现有纸钞和硬币有如下问题:(1)发行、印制、回笼和贮藏等环节成本较高,流通体系层级多;(2)携带不便;(3)易被伪造、匿名不可控,存在被用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

2.1.3 捍卫国家货币主权

央行副行长范一飞还曾谈到,由于具有央行背书的信用优势,(发行央行数字货币)有利于抑制公众对私有加密数字货币的需求,巩固我国货币主权。

2.1.4 为负利率创造空间

利率是资金的价格,调节利率是央行重要的货币政策手段。例如,在经济下行、经济增长动能减弱、减税刺激效果减退或本币面临升值压力时,降低利率,以刺激消费或稳定汇率。在实践中,负利率政策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央行向对商业银行在央行的存款收取费用,以刺激商业银行放贷,避免央行此前通过量化宽松政策释放的资金回流到央行体内,使资金流入实体经济。瑞典央行自2009年7月首次实施负利率政策,其后,丹麦、欧洲央行、瑞士和日本等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央行实施了负利率政策,这些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商业银行在央行的存款利率,大部分并未传导至个人存款利率。

时任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的孙国峰与何晓贝在2018年发布的央行工作论文《存款利率负下限与负利率传导机制》中提出,在一个利率可以有效穿破零利率空间的银行体系中,央行可以实施明显低于零的负利率政策以应对通缩型衰退;随着技术发展,中央银行发行数字货币是大势所趋,央行在需要时可以将数字货币利率设为负值,未来数字货币替代现金将从机制上解决居民提取现金对负利率政策的制约问题;央行数字货币有利于负利率政策的实施,因此应加快推动央行数字货币的发展。范一飞和穆长春也提出,为央行实施负利率政策创造条件。

2.2 定位:数字M0

根据范一飞和穆长春的表述(以下斜体字为二人表述原话),DCEP注重对M0的替代,这意味着它像实物现金(纸钞和硬币)一样不付息、是央行负债(具备无限法偿性)、具备一定匿名性,做出这一定位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替代M1、M2无助于提高支付效率,且会对现有系统和资源造成巨大浪费。(1)M1、M2已实现电子化、数字化;(2)支持M1、M2流转的银行间支付清算系统、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各类网络支付手段等日益高效,能够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M0的数字化有待进一步完善。(1)当前的M0容易匿名伪造,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风险。(2)现有的银行卡和互联网支付基于现有银行账户紧耦合模式,无法完全满足公众对匿名支付的需求。这样的电子支付工具无法完全替代M0。(3)在账户服务和通信网络覆盖不佳的地区,民众对现钞的依赖度高。设计中的DCEP保持了现钞的属性和主要特征,也满足了便携和匿名的需求,是替代现钞比较好的工具。

2.3 运营体系:“央行-商业银行/其他运营机构”双层

DCEP采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其他运营机构”的双层架构:相较于直接对公众发行数字货币的单层运体系,央行会采用“先把数字货币兑换给商业银行/其他运营机构(商业机构/其他运营机构向央行全额、100%缴纳准备金),再由商业银行/其他运营机构兑换给公众”的双层运营体系。

可以将范一飞与穆长春的表述归结为“趋利”与“避害”两方面:

趋利。(1)双层架构有利于充分发挥商业机构的资源、人才和技术优势,充分调动市场力量,促进创新;(2)有助于化解风险;(3)有利于抑制公众对于加密资产的需求,巩固我国货币主权。

避害。(1)单层运营体系会为央行带来极大挑战,不利于提升DCEP可得性和增强公众使用意愿;(2)双层运营体系不会改变现有货币投放体系和二元账户结构,不会对商业银行存款货币形成竞争,不影响现有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会强化压力环境下的顺周期效应,因此,不会对实体经济产生负面影响。而单层架构可能对商业银行存款产生挤出效应,影响商业银行贷款投放能力,增强商业银行对同业市场的依赖,导致金融脱媒,抬高资金价格,增加社会融资成本,损害实体经济,届时央行不得不补贴商业银行,极端情况下现有金融体系可能被颠覆,回到1984年之前央行“大一统”的局面;(3)避免浪费资源;(4)避免风险过度集中。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1)在DCEP“发行-分发”的双层运营体系中,可以分发、参与运营的不只有商业银行,还可能是其他机构;(2)穆长春称,目前属于一个赛马状态,几家指定运营机构采取不同的技术路线做DC/EP的研发,谁的路线好,谁最终会被老百姓接受、被市场接受,谁就最终会跑赢比赛。所以这是市场竞争选优的过程。这意味着,DCEP的演变可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并且其中可能有市场化机构参与的空间。

2.4 技术路线:不预设;考虑区块链技术;可加载智能合约

穆长春称,DCEP不预设技术路线,但由于DCEP的目标应用场景是高并发的零售业务领域(每秒交易笔数至少要达到30万笔/秒),而当前的区块链技术在性能上无法满足这一目标,DCEP在央行这层并未采用区块链技术。人民银行行长易纲称,人民银行在DCEP的研发工作上不预设技术路线,可以在市场上公平竞争选优,既可以考虑区块链技术,也可采取在现有的电子支付基础上演变出来的新技术,充分调动市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我们也设立了和市场机构激励相容的机制。

但对于区块链技术中常见的可以自动执行协议的智能合约功能,范一飞提出,有利于货币职能的智能合约可以考虑,但对超出货币职能的智能合约应持审慎态度。原因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禁止故意损毁人民币。所以,在现钞上添加额外社会或行政功能实际上有损毁人民币之嫌。为保持无限法偿性的法律地位,央行数字货币不应承担除货币应有的四个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价值贮藏)之外的其他社会与行政职能。加载除法定货币本身功能外的智能合约,将影响其法偿功能,甚至使其褪化为有价票证,降低我国央行数字货币的可自由使用程度,也将对人民币国际化产生不利影响。(2)会降低货币流通速度,影响货币政策传导和央行履行宏观审慎职能。(3)可能侵犯公民隐私权,不利于个人权益保护。

2.5 账户与匿名性:松耦合;仅对央行披露交易数据

范一飞称,央行数字货币则应基于账户松耦合形式,使交易环节对账户的依赖程度大为降低。央行数字货币采用的中心化运营模式,与传统电子支付工具有所不同。电子支付工具的资金转移必须通过账户完成,采用的是账户紧耦合方式。在央行数字货币采用的松耦合账户体系下,可要求运营机构每日将交易数据异步传输至央行,既便于央行掌握必要的数据以确保审慎管理和反洗钱等监管目标得以实现,也能减轻商业机构的系统负担。

在匿名性上,央行数字货币必须实现可控匿名,只对央行这一第三方披露交易数据。原因是,如果没有交易第三方匿名,会泄露个人信息和隐私;但如果允许实现完全的第三方匿名,会助长犯罪,如逃税、恐怖融资和洗钱等犯罪行为。

2.6 使用限制:有时间、金额、交易费用限制

由于DCEP相较于银行存款的安全性更高,可能会导致商业银行的“存款搬家”,而这会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为此,央行会对DCEP施加限制,增加银行存款兑换DCEP的成本和制度摩擦。另外,为了引导持有人将DCEP用于零售业务场景,央行也可能采取相应措施。这些措施可能包括:

时间、金额限制。央行可能根据DCEP账户的不同级别设定交易限额和余额限制,也可能设置每日及每年累计交易限额,并规定大额预约兑换。

交易费用限制。必要时,央行可能对DCEP的兑换实现分级收费,对于小额、低频的兑换可不收费,对于大额、高频兑换和交易收取较高费用。

这些使用限制可能导致DCEP与实物现金或其他法币形态的价值不对等,我们猜想,可能出现DCEP的场外交易市场,央行需密切监测相关风险,这将催生对金融风险控制领域的技术公司的需求。

穆长春在得到App课程中提到了对DCEP限制的另一种原因:反洗钱。他提到,央行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用手机号码注册钱包,能获得的DCEP只能满足日常小额支付需求;如果上传了身份证或银行卡,能获得更高级别的数字钱包,如果能前往柜台面签,可能无限额。

2.7 目标使用场景:小额零售业务

范一飞和穆长春谈到,央行会为引导持有人将央行数字货币应用于小额零售业务场景,而对施加限额、大额需预约等限制(详见上文)。这说明,DCEP的目标使用场景是小额零售业务。

3 从DCEP的M0属性比较其与其他”货币”

 

DC/EP由时任央行行长的周小川2018年3月9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金融改革与发展”主题记者会上首次提出。他阐述到,央行研发的法定数字货币的名字是“DC/EP”(DC,digital currency,数字货币;EP,electronic payment,电子支付)。这一称呼相较于央行官员此前提出的对所有央行数字货币的泛指——CBDC(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更聚焦于支付,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央行数字货币的主要用途在于货币三大基础职能中的“支付手段”,而非“价值储藏”与“价值尺度”。

其后,多位央行官员表示,中国央行数字货币(DCEP)定位为数字现金(M0)。这一定位是理解DCEP的关键,这使其与其他货币区别开来。我们从数字化程度、债务人相关因素、分发机构相关因素和持有人相关因素比较DCEP、实物现金、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余额、银行存款、比特币与黄金等资产形态的异同。

3.1 DCEP与法币的其他形态

根据《中国银行货币供应量统计和公布暂行办法》(1994),我国将货币定义为“承担流通和支付手段的金融工具”,并将公布的货币供应量划分为3个层次(M0、M1、M2),其中,实物现金(纸钞和硬币)属于M0,流动性等级最高,为央行负债,不付息;银行存款属于M1和M2,流动性次之,为商业银行负债,付息;第三方支付机构余额属于M2,为央行负债,不付息。本报告仅比较DCEP与我国法币形态中拥有持有人最多的实物现金、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余额和银行存款的异同。

注:我国公布的货币供应量(全社会的货币存量,是某一时点承担流通和支付手段的金融工具总和)的划分层次:

(1)M0(流通中货币):流通中现金(货币供应量统计的机构范围之外的现金发行);

(2)M1(狭义货币)=M0 企业存款(企业存款扣除单位定期存款和自筹基建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农村存款+信用卡类存款(个人持有);

(3)M2(广义货币)=M1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企业存款中具有定期性质的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和自筹基建存款)+外币存款+信托类存款 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 住房公积金中心存款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 非存款机构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供应量统计和公布暂行办法》(1994),人民银行公告

3.1.1 DCEP比实物现金便携

实物现金包括纸钞和硬币。DCEP与其有如下异同。

相同之处:(1)都是央行负债;(2)都不向持有人付息;(3)都具有匿名性。

不同之处:(1)DCEP可控匿名,纸钞完全匿名;(2)DCEP没有印刷、运输、保管与ATM机制造与运维等成本,而纸钞有——利空ATM机制造厂商;(3)DCEP可能有相关App与银行系统开发成本,纸钞无此成本;(4)DCEP方便携带,纸钞相对不易携带;(5)DCEP使持有人无需前往银行或ATM机,可以随时随地申请。

3.1.2 DCEP比银行存款安全

银行存款中的活期存款属于M1,定期存款属于M2,它们与DCEP有如下异同。

相同之处:(1)都是货币;(2)发行、流通均为“央行-商业银行”的双层架构,即都由商业银行向央行缴纳准备金后向用户发放。——可能利好银行系统开发厂商。

不同之处:(1)风险等级不同。对持有人而言,DECP是对央行的债权,无风险;银行存款是对商业银行的债权,有风险(尽管十分微小)。——持有人可能更倾向于持有DECP而非银行存款,因此,央行不对DCEP付息,但当银行存款利率较低时,DCEP优势凸显。作为应对,央行可能对银行存款向DCEP的转换施加其他摩擦成本,例如,设置限额,则此时可能形成DCEP场外市场(“黑市”)。

(2)准备金率不同。对银行而言,向用户提供DCEP要向央行缴纳全额准备金;向用户提供银行存款仅需向央行缴纳部分准备金。——这意味着银行主动推广DCEP的动机可能不足。

(3)持有人利息回报不同。DECP不付息(必要时可能实行负利率),银行存款付息;

(4)匿名程度不同。DCEP可控匿名,银行存款实名。

3.1.3 DCEP与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余额相似

DCEP与支付宝、微信支付账户余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较为相似,原中国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援引IMF经济学家Tobias Adrian和Tommaso Mancini-Griffoli等人的观点称,100% 备付准备金存缴央行后的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相当于以中央银行负债进行交易,本质上就是央行数字货币。

但我们认为,两者也有不同之处。DCEP与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余额具体有如下异同。

相同之处:(1)都是央行负债;(2)流通机构需向央行缴纳的准备金率都是100%;(3)都是数字M0。——不同于大众认知,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余额为支付机构交存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款,其为央行负债,而非第三方支付机构负债,在央行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列示为“非金融机构存款”。

不同之处:(1)DCEP由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分发,而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余额可以看作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分发。(2)尽管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与实物现金一样皆为央行负债,当前,部分商户仍不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而几乎都接受现金,但可以预想,商户无法拒绝接受DCEP。这将是DCEP与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余额的重要不同。(3)DCEP交易信息仅对交易双方和央行可见,而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的信息除交易双方、央行之外,第三方支付机构本身也掌握。(4)穆长春提出,DCEP不需要网络就能支付,收支双方都离线,也能支付,即能实现“双离线支付”。他提出,只要手机有电,哪怕整个网络断了也可以实现支付,这与普通支付场景中的微信支付、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余额不同(注:部分支付亦有双离线支付技术,例如支付宝在公交场景实现了手机、闸机双离线二维码支付技术)。

3.2 DCEP与比特币、以太坊等加密货币

DCEP与比特币、以太坊等加密货币的最大区别是,DCEP是由央行中心化运营的,只有交易双方和央行能看到交易的具体信息,而后者的管理是更去中心的,交易信息全网公开可查,且比特币的产生完全由开源程序控制,生成机制固定,更类似于原生资产。

具体来说,DCEP与比特币、以太坊等加密货币有以下异同。

相同之处:(1)都是数字资产;(2)都不向持有人付息。

不同之处:(1)DCEP的债务人是央行,而比特币等加密货币没有债务人;(2)DCEP的运营体系为央行主导的“央行-商业银行/其他机构”双层,而比特币、以太坊等加密货币不存在双层运营体系,去中心化治理;(3)DCEP可控匿名,而比特币、以太坊等加密货币账本不掌握持有人的真实身份。

3.3 DCEP与Libra

6月18日,Facebook联合PayPal、Visa等27家机构发布了加密货币Libra白皮书。Libra由拥有着27亿用户的Facebook发起,其合作方也覆盖了庞大的潜在用户群体,这使得Libra的颠覆和冲击可能远超其他数字货币,对全球金融体系造成巨大影响,其白皮书一经发布,即引起各国央行与金融监管者的担忧与“围剿”。

我国央行多位官员表达出对Libra的关注及其或将国家货币主权的担忧,并有官员指出DCEP与Libra的双层运营体系有相似之处。

根据Libra白皮书,Libra是建立在开源的Libra区块链基础上的数字货币。与大多数加密货币不同,Libra 完全由真实资产储备提供支持。Libra由用户通过法币向经销商1:1兑换而得(Libra底层资产中的一揽子货币为5种法币,其中,美元占50%,欧元占18%,日元占14%,英镑占11%,新加坡元占7%)。对于每个新创建的Libra 加密货币,在 Libra 储备中都有相对应价值的一篮子法币和政府债券,Libra协会以此建立人们对其内在价值的信任,确保其不会随着时间剧烈波动。相比之下,DCEP是数字人民币,是央行负债,而人民银行资产项中,59%是外汇(以美元资产为主),29%是对中国存款性公司(主要是商业银行)债权(2019年8月数据)。

另据Libra白皮书,Libra由Libra协会运营。Libra协会一家独立的非营利性会员制组织,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Libra 协会由 Libra 协会理事会管理,理事会由各验证者节点各指派一名代表构成。理事会成员共同对网络和储备的治理制定决策。所有决策都将通过理事会做出,重大政策或技术性决策需要三分之二的成员投票表决同意。2019年,Facebook在该协会中为领导角色。Libra区块链和生态系统公开发布后五年内将开始从许可型区块链向非许可型区块链的过渡。这意味着Libra,致力于实现真正的去中心化。相比之下,DCEP由央行中心化运营。

DCEP与Libra有以下异同。

相同之处:(1)都是数字资产;(2)分发机构向发行方的准备金率均为100%;(3)都不向持有人付息;(4)都可控匿名(能满足监管要求)。

不同之处:(1)DCEP的债务人是央行,无风险;而Libra的债务人是Libra协会,对持有人而言,其面临Libra协会及其分发机构的双重信用风险。具体来说,对持有人而言,存在着其经销商未能向Libra足额缴纳准备金以及Libra协会自身的信用风险。(2)DCEP的运营体系为“央行-商业银行/其他机构”,而Libra的运营结构为“Libra协会-Libra的分发机构”,Libra协会充当了事实上的央行角色。

3.4 DCEP与其他央行数字货币

目前全球已上线的较为知名的法定数字货币是厄瓜多尔币,另一个较为知名的法定数字货币是委内瑞拉推出的石油币(Petro),其于2018年10月1日作为国际贸易货币和可兑换外汇支付手段正式投入使用。

DCEP与其他央行数字货币有如下异同。

相同之处:都是政府发行的数字货币

不同之处:(1)发行主体不同。DCEP的发行主体为中国央行,其他国家数字货币除厄瓜多尔外并非由本国央行发行。(2)运行阶段不同。DCEP尚未上线。乌拉圭数字比索未大范围启用,厄瓜多尔币已经停止运行,而石油币已经用于委内瑞拉的国际贸易。(3)地域不同。DCEP由中国发行,已发行国家支持的数字货币的国家均在南美洲。(4)技术基础不同。DCEP仅在考虑使用区块链技术,石油币声称使用了区块链技术。

4 DCEP可能有哪些影响?

 

4.1 宏观:负利率成为可能,需防范场外交易市场风险

负利率成为可能,丰富央行货币政策工具。如同实物现金,DCEP在目前的设计中不计息,但正如央行官员多次提到的,央行数字货币为实施负利率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刺激消费。仅有实物现金时,负利率对持有人个人而言难以实施,并有可能引发挤兑风险,但央行数字货币时代到来后,央行对持有人货币掌握情况更了解,能更有效地追踪其流向。对央行数字货币计息无疑将影响无风险资产与风险资产的定价体系。

可能存在场外交易市场,需防范相关风险。如前所述,为了防止持有人将银行存款大量兑换为DCEP,央行可能对DCEP的兑换额度和费用等施加限制,这可能导致DCEP“黑市”出现,其场外市场的风险值得关注。

4.2 微观:无现金社会或将到来,消费者生活更便利

以往部分商户拒绝接收电子支付方式,而根据法律,它们无权拒绝接受央行数字货币,消费者无需遍寻ATM机或银行,或将进一步告别实物现金,生活更便利。不同于以往第三方支付机构主导的“无现金社会”活动,央行数字货币或将进一步取代实物现金,促进无现金社会的真正到来。但短期实物现金并不会消失,例如仍有不少不习惯使用手机的老年人。

另外,由于央行发行DCEP有降低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等需求,DCEP必然与个人的真实身份有一定的绑定,因此,DCEP可能会承载一定的身份认证属性,其中可能蕴含一定的机会。例如,用户可能不再需要前往银行、证券公司等网点开户,而只需提供自身持有DCEP的证据,即可证明自己的身份。

5 DCEP产业链上,哪些机会值得关注?

 

发行环节,DCEP由央行发行,我们推荐能帮助央行识别与控制DCEP场外交易风险的服务商。尽管DCEP交易数据只有交易双方与央行可见,但在对交易数据进行适当处理后,相关数据服务商或将受益。

分发环节,我们推荐关注有望成为DCEP分发机构的公司。DCEP的运营体系为“央行-商业银行/其他机构”双层,其中,分发机构并不一定是商业银行。两类公司在这方面有竞争优势。

(1)有大量B端(企业)商户资源的公司,例如支付机构、电商、运营商。尽管商户无法拒绝接受央行数字货币,尽管其是央行负债,安全性更高,但不意味着用户一定会选择持有DCEP,而放弃其他网络支付渠道,央行数字货币如要落地开花,或仍需流量支持,即B端商户支持。例如,DCEP的同行——Libra的白皮书显示Libra选择了有大量B端商户资源的Mastercard、Visa、PayPal等支付网络服务商和Vodafone等电信服务商,还有电子商务平台eBay和在线酒店预订网站Booking等机构,这对DCEP的拓客有参考意义。曾推出央行数字货币试点的乌拉圭即曾选择支付服务商作为分发机构的一部分。

(2)有C端(个人)支付服务经验的支付机构,例如,微信支付、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有海量C端用户服务经验。同时,C端支付行为仍将以手机作为载体,电信运营商也将是不可或缺的参与者。

商业银行、支付系统开发商也值得关注。DCEP出现后,商业银行或DCEP的其他分发机构势必要调整支付服务系统,这给该领域的金融科技服务商带来了机会,例如DCEP要求收支双方在都离线的情况下也能完成支付,这可能要求NFC(近场通信)、蓝牙、或二维码支付、POS机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拥有相关技术的服务和设备厂商值得关注。

用户端,我们推荐关注:(1)有数字钱包等网络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开发经验的支付机构或技术开发商。(2)多功能ATM机服务商。(3)POS机具厂商。(4)支付安全服务厂商。DCEP出现后,尽管理论上用户不再需要前往银行或寻找ATM机取出实物现金,但我们认为ATM制造商并不会就此消失,原因是用户或将需要在ATM机存入自己拥有的实物现金。从这个角度上,ATM机可能承担着“回收实物现金”或轻网点的角色。

由于央行数字货币对实物现金有替代性,短期之内,用户仍可能前往银行将实物现金兑换为DCEP,当DCEP对实物现金的替代进一步发展,用户对实地前往银行网点的需求可能下降。另外,由于央行发行DCEP有降低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等需求,DCEP必然与个人的真实身份有一定的绑定,因此,DCEP可能会承载一定的身份认证属性,其中可能蕴含一定的机会。例如,用户可能不再需要前往银行、证券公司等网点开户,而只需提供自身持有DCEP的证据,即可证明自己的身份。因此,长远看金融机构网点人流量可能进一步下降,我们推荐关注能助力实体机构网点转型的服务商和自身谋求业务转变的机构。

综上所述,A股市场可关注海联金汇、飞天诚信、数字认证、卫士通、科蓝软件、易见股份、四方精创等。

本文来源:国盛区块链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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